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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引洮工程建设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管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建管局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资金运作管理;按工程建设的工作进度,保证资金供给。

第四条  建管局实行分级会计核算,财务处是建管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筹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并向省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建管局局长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协助局长管理财务,负直接领导责任;财务处处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活动,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其他财会岗位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六条  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是建设期财务管理的指导文件。财务处依据省上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筹措落实;并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范围和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容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七条  财务处应做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审核签证的工程价款、勘测设计科研费等各种工程费用计量支付结算凭证,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办理支付及质保金、材料款等款项的扣缴。财务处应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费用支出和办理各类价款结算的信息。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引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必须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建管局同乙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按工程进度合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

第九条  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上级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提出拨款申请。  财务处应加强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有关业务处室及代理支付银行对资金拨付信息的联系,及时通报资金拨付情况,并相互对清账务,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准确。

第十条  财务处按规定设立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关于水利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二条  财务处必须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标准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监督支付的工程资金专款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把本工程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经办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以内。
个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严禁擅自挪用、白条顶账、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五条  为了贯彻会计核算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建管局车辆使用费,工程一、二处的日常零用现金支出可实行备用金制度。
执行标准如下:机关司机2000元,一、二处司机3000元;一、二处经常性日常及临时事务开支20000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类费用应于当月报销。

第十六条  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在组织财务活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各级管理层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标准:建设管理费用5000元以下,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查、财务处长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 5000-10000元,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查、财务处长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办理支付;10000元以上,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查、财务处长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定、局长批准后办理支付。其它经济业务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定,局长批准后办理支付。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局领导班子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对单位、个人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债权债务,应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对账核查、及时收回,每年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工完账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坏账呆账。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1、施工单位申请;

2、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注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征求设计部门意见。牵扯设计方案变更的,还应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图纸和提供有效的文字依据;

3、建管局相关处室及分管局长在《进度结算凭证》上审核签字;

4、局长在《进度结算审定表》上审批签字。

5、财务处依据已审核审批的结算凭证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处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手续时,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处室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结算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付款申请,交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经建管局一、二处签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工程建设处、物资供应处、计划合同处、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批准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财务处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建管局相关处室审核,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除。工程预付款根据工程需要由合同约定,待工程进度结算达到20%进行结算时,应按规定比例扣除预付款,其支付和扣除的标准应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的5%提留,每次进度结算时,按照本次结算金额的5%扣除。承包单位凭缺陷责任期满验收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财务处按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管局建设成本管理的任务:根据项目概算,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监督和分析建设成本的开支情况,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基本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可划分为四类: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计算和归集,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成本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建设成本控制应执行招标投标制、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以及合同制原则;程序及计划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效率原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应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设备投资支出,应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具体会计核算科目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引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其它投资支出,应按项目概算内容所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费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建设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根据职责分工,归口管理,以便各职能部门加强成本的控制和监督,财务处负责成本核算。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管局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的批准数为基数。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五章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自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建管局固定资产核算分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三大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1、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2、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实物资产;3、能独立发挥作用。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内部计划管理、审批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先办妥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购买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由建管局财务处统一建立总账及分类明细账,由办公室建立相应的账卡,落实专职人员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领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程度及管理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每年应清查盘点一次,保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购建的资产,按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盘盈和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同类或类似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九条  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35~45年,运输设备10年,办公设备5~8年;净残值率均为3%。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使用年限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允许自行处置。确需处置固定资产时由建管局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省水利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出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手续后,冲转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来源。

第四十三条  交付使用资产是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经过投资使用阶段,形成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生产、使用单位或形成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后,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冲销其相应的资金来源。
基本建设资金冲转核算应区分资金来源渠道。使用多种投资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或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能分清投资来源的,直接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冲转。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冲转核算的依据是:上年末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的余额和年度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十六条  交付使用资产以实际成本为其价值的。会计人员必须熟悉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构成,做好各项基建支出的日常核算工作,并将待摊投资正确地分摊到有关的资产中去,正确进行计价。

第六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引洮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有以下三类:(1)年度财务报告;(2)竣工财务决算;(3)其它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告是全面反映本年度各种建设资金来源和占用,年内项目投资完成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投资偿还情况等。每年编报一次,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依据一致性原则逐级审核、逐级汇总上报,重要事项应在报表附注或说明书中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建管局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规模和概算(预)变动情况,投资构成,年度计划安排及资金分年到位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分析、计算情况,会计账务的处理和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前,财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往来款项,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并与合同管理人员核对各合同的实际结算数。按既定的成本项目彻底清算实物工程量、工日、材料实际用量等,归类、整编建设、监理、施工等必备的一切验收资料。

第七章 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管局会计核算工作要认真贯彻《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技能,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会计核算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会计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可以拒绝受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审核无误的结算凭证办理支付手续,任何人不能逾越程序超前支付。
会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管局任用的财务人员,应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人员从事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人员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长负责监交。如事后发现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不得推脱责任。接交人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或基建会计人员应了解、参与如下事项:

1、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施工预算的审查等活动;

2、参与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等所有经济合同的签订;

3、参与工程结算方式的确定和工程结算的审核;

4、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参与各阶段的工程验收;

5、参与其他与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会计信息与会计档案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按使用对象的不同,分内部管理信息和外部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向单位领导和计划、工程管理等部门报告或提供,外部管理信息向投资者、上级部门、财政、水利、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公众等报告或提供。

第五十九条  建管局的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建管局内部的财务报告、报表(根据需要明确);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的月、季、年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临时性报告、报表;审计、监察部门要求报送或提供的信息报告;项目投资者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六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对信息来源要进行审核整理,保证信息来源真实、准确、有效、合法。

第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对内部报送的信息要定期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供;对外提供信息必须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或要求提供信息者的证明,不得随意向外提供信息。

第六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送。财务处应定期向建管局局长、各分管局长报告以下情况:

 (一) 建管局财经制度执行情况。

 (二) 投资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 基建预算执行情况和进度。

 (四) 合同执行情况。

 (五) 重要费用支出情况,如管理费、前期费、征地迁安费,以及其他重要费用等。

 (六) 其他重要或例外情况。

第六十三条  外部一般信息的报送。建管局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向公众媒体公布一般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经财务处长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报送。

(一)向外报送的信息必须有信息编制人、财务处长签字盖章、局长签字盖章。

(二)报送程序:财务处整理出初稿后,经财务处长审核同意,报局长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特别紧急的可向局长先口头汇报后报送草稿,待正式审批后报出。

(三)财务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或提供信息。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经济合同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类”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工作,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具体工作。

第六十六条  建管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由财务处再保管两年,并在期满次年的三月底之前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因财务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长移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移交时经档案部门检查,接收后一般不再拆封,确需拆封的档案部门(人员)须与财务处(人员)共同进行,以分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积累、整理、编目和移交等工作(出纳人员不得整理保管会计档案);档案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查阅服务工作,并负责会同会计人员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与销毁。

第六十八条  建管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守本单位会计档案秘密,并严格按照规定向有关人员提供查阅、复制服务。
内部人员、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长或局长批准方可查阅。严禁查阅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撕扯会计档案。

第六十九条  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如仍需查阅利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时间。

第七十条  建管局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既要保存电子会计档案,又要保存纸质会计档案,以免电子会计档案信息丢失后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七十一条  建管局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

第九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七十二条   财务风险控制在建管局局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七十三条  财务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款项支付环节和票据及接受保证等风险。

第七十四条  计划合同处负责合同管理风险控制,保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进行工程结算,并完善工程价款结算手续,规范结算程序,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第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处要从工程勘察设计入手,尽量减少在工程招标后发生增加工程投资的设计变更;同时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施工按合同进行。

第七十六条  质量安全处、工程一处、工程二处要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避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使用风险控制,支付款项执行规定的审签、批准程序,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承包单位必须有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第七十八条  财务处在工程招标投标、预付款保证、履约保证等需承包单位提交支票、本票及汇票等票据作为保证的,必须经检查验证后,方可作为保证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物资供应处要做好所供材料的市场调查和询价,从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供给时间、材料价格等方面把好采购供应关口,避免因此造成工程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引起承包单位索赔。

第八十条  工程一处、工程二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按合同规定办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妥善解决,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引起承包单位索赔。

第八十一条  加强对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风险控制。
工程预付款要按合同约定的起扣时点和比例及时抵扣,在办理完工结算时必须将工程预付款全额扣回。质量保证金在结算时按约定扣回,退付时财务部门依据质保期满的验收合格证明,核对结清往来账务后,按审批程序支付。
审核履约保证金(函)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交,在尚未确认履约保证金(函)已提交时,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退付时,财务部门要核往来账,方可支付。

第八十二条  要定期与计划合同处、监理单位及承包商核对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建管局及各业务处室不得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投资、拆借等经济活动。

第十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建管局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活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是否贯彻执行;二是是否按概预算、计划、规定程序、工程进度合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三是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四是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委托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资金使用进行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各委托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严禁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务费。委托承建单位实行项目管理,为成本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 条  以前发布的甘肃省引洮公司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建管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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