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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6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甘水水保发[2017]143号 )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站),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2014年,为深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厅将部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后,审批效率和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同步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资、备案)权限已下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二、将省级审批(核资、备案)、征占地面积不足二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 

  三、我厅水土保持局已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本次下放审批权限后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日常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相应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 

  四、本次下放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原则不得再次下放。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接管工作,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下放的审批事项接住管好。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防治水土流失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做到检查前明确通知、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意见和跟踪落实,确保水土保持有序监督、有据监督和有迹可寻,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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