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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6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 

  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7]590号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水保局): 

  按照国家降费减负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精神,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 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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