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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水建管发〔2015〕191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

发布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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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

  2015年9月10

  附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探索推行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等建设管理模式,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或企业、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依法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

  (二)省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代建制。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也可实行代建制。一个项目一般应当由一个单位进行代建。

  (三)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咨询能力的单位,可通过资金参股、融合投融资、控股等方式,组建股份制代建单位。

  (四)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一般由项目出资者、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选择应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招标选定,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具有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可在招标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内容。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与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六)委托代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各级水利部门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诚信考核,将代建单位、代建人员的信誉档案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管理范畴,确保代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二、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一)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2.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地方关系的协调,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等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办理项目用地、水保、环保、消防等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2.办理招标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3.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4.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5.按合同明确的建设目标,及时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7.及时配合完成质量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整理汇编工程建设档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8.配合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监督、稽察、审计等工作。

  9.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三、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

  (一)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3.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1.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规定的。

  2.近3年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管理中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及以下的;

  3.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代建单位的招标选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奖惩办法

  (一)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二)项目代建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收取,并在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代建合同或项目实施进度需要及时划入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三)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核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前,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

  (四)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项目的投资结余或超支资金,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奖励资金给代建单位,奖励数额按合同约定确定;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五)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六) 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由于项目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可在合同约定扣减一定比例的代建费用;提前竣工交付的可在合同约定中给予适当奖励。

  (七)项目管理单位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取消该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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