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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甘水建管发〔2015〕80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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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近年来,我省水利投资强度和规模持续增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实施基层化。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依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水利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一是明确项目法人组建范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二是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方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的相关规定,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是合理划分事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支持和指导项目法人工作,确保项目法人权责统一,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但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或违规干涉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四是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行“建管合一”的建管体制,小型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可由县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可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可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对建设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统一规划、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等前提下,推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受益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实施。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一是人员配备应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项目法人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满足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备工程建设相应的履职能力和理论、业务水平等。二是健全机构设置。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立相适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并明确各部门职责。三是完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并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认真执行。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的工作职责。对工程建设中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失信惩戒,对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省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稽察、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一)依法依规招标。项目在满足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前期工作已完成、资金已到位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等招标条件后,应及时开展招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关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要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工程,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招标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二)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管理。一是实行招标备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对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二是严格招投标流程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招标前,招标人按权限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报告备案手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评标结束后及时公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一是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开标评标、履约实施等过程进行行业监管。二是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范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标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三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完善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做好评标专家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建立评标专家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各地对评标专家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凡是核准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必须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五是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和弄虚作假投标等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六是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建设。

  三、严格落实建设监理制

  (一)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要大力推行小型水利工程打捆招标、集中监理的方式,确保监理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力度。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督促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一是落实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等职责。二是健全机构及人员。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要求,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三是按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报告,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要依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监理单位执行监理制活动的检查,对不履行义务的监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建设监理制执行是否到位、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检查是否到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严格合同和进度管理

  (一)严格合同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合同范本依法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加大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及省上加快水利建设的决策部署,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审查、审批工作效率,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复设计方案、行业技术标准、批准工期建设实施。要加快投资计划下达力度,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和组成,及早落实年度配套资金。要逐个项目细化落实年度建设计划,注重加快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完成率和资金支付率,实行进度会商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统筹各方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投资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特别是重大设计变更,按审批权限及时履行报批手序,严禁随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确保初步设计深度和质量满足规程、规范等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对由于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引起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一是落实质量责任。要按照省水利厅《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二是加强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加强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监理单位应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切实做好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严格内部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做好质量评定等工作,对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各级水利工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三是强化质量检测。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强化质量检测工作,积极推行工程重点部位的强制性第三方检测和质量“飞检”。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强化安全监管。一是落实安全责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强化安全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出现安全事故要按照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三)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项目法人要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防汛指挥部门备案;要完善险情应急抢救措施,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质准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新完成除险加固的中小型水库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初期蓄水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七、强化工程验收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规范开展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工作,应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开展项目合同结算、资料整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送申请验收报告。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对于新建水库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先蓄水验收后竣工验收。验收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验收程序、验收人员比例及专业、验收条件等严格把关,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八、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优化完善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及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对参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登记,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按属地及分级管理原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大对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等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推进信用评价及应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关办法及评价标准,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主动查询信用档案记录并予以应用,充分发挥信用档案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将信用很好的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限制参加评优评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实行失信惩戒,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九、依法履职尽责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定期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及参建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分级建立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进度慢、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通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工作不力、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办。要严肃查处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在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环节的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曝光并进行处罚。

  (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努力构建项目监管长效机制。

                                                                                     甘肃省水利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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