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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

甘水建管发〔2015〕79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

发布时间: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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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一)招标准备工作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适应本工程建设的能力;

  4.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开标

  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评标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定标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优化完善招标备案流程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备案流程进一步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优化招标报告备案手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招标报告备案文件应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行政监督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要求招标人改正后再备案。二是优化投标人投标报名程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名手续。三是优化招标结果报告程序。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不再办理招标结果备案。优化后的招标备案流程见附件。招标人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标报告信息应与书面报告内容一致。

  三、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行政监督。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一是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督。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进行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举报投诉调查处理,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举报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是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纪等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公布。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必须列入黑名单,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时限内采取市场禁入或限制等惩戒措施。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甘肃省水利厅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流程

 

  第一步    招标报告备案。招标人(项目法人)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招标报告备案信息,经省市两级按照权限对报告中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填报信息备案后,办理项目招标报告备案书,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第二步    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法人按照公告规定时间,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第三步    投标报名。有意参与该项目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在招标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报名。

  第四步    发售标书。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和地点,对已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市场主体)发售标书,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标书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步    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项目法人)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项目开标前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进行,抽取结果由招标人(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步    投标文件接收。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七步    开标评标。按照国家及省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标评标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过程现场监管,对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者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步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水利网等指定媒体对项目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提出,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反映情况依据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进行调查取证,给予答复。省市两级应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步    发布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在自开标评标结束后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登录《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结果相关信息,并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履行合同手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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