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公元 月 农历 年 [ 年 ]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实施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社保发〔2013〕19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

51.8K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47号,以下简称“《省直生育保险办法》”)有关精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省直生育保险”)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保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发生的符合《省直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省直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就省直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实施过渡期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诊疗完成后由单位将下列票据资料报我局核报:

    (一)医疗费用发票;

    (二)与发票相对应的费用清单;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

    (四)单位介绍信;

    (五)《生育保健服务证》;

    (六)出生医学证明。

 

    二、2013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需生育或计划生育诊疗的,应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另行下发),诊疗完成后由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2013年6月30日前已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7月1日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出院或转院的,应报我局批准备案,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同时作为省直生育保险的有效证件,参保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就医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医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住院登记时必须严格按省直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审核,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应与本人身份相符。暂未领取《医保证》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凭我局开具的住院确认单及本人有效证明,核对并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安排住院。

 

    四、参保人员在妊娠期间进行的产前检查费随同住院医疗费用一并予以审核报销。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预缴金制度。预缴金数额应根据参保人员的诊疗项目和病情确定。预缴金用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2013年7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每周应将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入院、出院情况于周五下午下班前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入院、出院情况一并报送我局医疗保险基金处。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4月18日  

甘肃水利
掌上甘肃水利
App手机版
掌上甘肃水利
App Pad版